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来源: | 作者:letdzs | 发布时间: 2016-11-29 | 2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于2003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2.97平方公里,以东陇海铁路和连霍高速公路为界,分为一期、二期两部分:一期占地面积0.71平方公里,2003年7月通过验收;二期占地面积1.98平方公里,2009年12月通过验收。连云港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已建成"九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各项监管设施,建设有18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28栋。区内海关、检验检疫、报关等办事机构健全。


    1、拓展功能

1)保税物流功能

生产型企业:可以向境外、区外、区内以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提供售后服务的配件或零件。可以将境外入区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销售到区外,可以将区外入区的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销售到境外。

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接收从境外、区外以及其他特殊区域入区的货物,也可以接受区内其他企业的货物;可以向区外、境外以及其他特殊区域配送货物,也可以将货物运至区内其他企业。

2)售后维修业务

区内依法成立的专业维修企业以及生产型企业可从事国产(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口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

3)开展研发业务

区内生产型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区内也可设立专门研发企业从事研发业务。区内企业研发业务实行"专料专用、专帐专管"。海关对研发企业按照"提前报备、实地核查、工单核销、个性化通关"的原则进行管理。

4)开展检测业务

区内生产型企业可从事检测业务,也可设立专业检测企业。被检测货物的来源可以来自境内区外、区内、区间、境外。

2、优惠政策

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是享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售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境内关外、进口免税、进料保税、入区退税"的政策,海关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便捷通关模式。区内企业除享受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税收

免税。在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退税。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销售到加工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出口办理退税。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保税。加工区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2)外汇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3)配额许可证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4)海关监管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改用电子账簿管理,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实行货物在加工区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模式。

(5)商检

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予以免检。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